号: 760803383/202410-00016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0-22 发布日期: 2024-10-22 16:3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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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事项说明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0-22 16:3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5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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