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
李**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5-06 09:41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4************户籍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404240928分,**驾驶牌号为S*****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夏怀路(省道224)30公里300米路段时,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疲劳驾驶动态监控终端、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款之规定,根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04月24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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