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对宋**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5-06 09:40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违法行为人**,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340603************,户籍安徽省淮北市********,现住安徽省淮北市********

现查明:202404011641,宋**驾驶牌号为F*****大型汽车行驶至徐明高速渔钩收费站时,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宋**本次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结果、民警查获经过、疲劳驾驶动态监控终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竞彩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附:/ 清单共/  份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

   20240401

 

备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3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